一、机关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对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工作的法律法规。拟定全县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领域相关制度、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落实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按照管理权限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
(三)贯彻落实城乡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统筹全县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开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量乞讨人员救助工作,负责困难群众生活补助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开展全县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工作。
(四)贯彻落实自治区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政策。负责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限管理和地名管理。负责乡(镇)、街道以上行政区划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初审上报工作。承办全县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承办全县村(社区)委会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和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的地名命名、更名的初审上报工作。组织地名普查,负责地名普查图录典志的转化
(五)贯彻落实婚姻管理政策,推进婚俗改革。负责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六)贯彻落实殡葬管理政策和服务规范,推进殡葬改革。负责殡葬管理工作,指导全县殡葬服务机构工作。
(七)组织实施全县应对人口 老龄化工作的政策措施,组织开展老龄化国情宣讲教育。负责协调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贯彻落实全县老年人社会参与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县老年人人口状况、老龄事业发展的统计调查工作。承担全县老年人福利工作,落实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指导养老服务、老年人福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管理工作,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
(八)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贯彻落实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及标准,承担全县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创新城乡养老服务模式,建立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多层级养老服务体系,助力创建高原经济高质量发展先行区。
(九)贯彻落实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具体措施,健全农牧区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承担农牧区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
(十)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贯彻落实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制度,管理全县福利彩票工作,监督福利彩票代销行为。贯彻落实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按管辖权限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
(十一)组织实施退役军人思想政治、管理保障和优抚安置等工作的政策法规,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
(十二)负责转业军官、安排工作退役士兵、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复员军官、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的离退休军人、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移交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
(十三)组织实施并负责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协调扶持退役军人和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创业。
(十四)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我县退役军人特殊保障政策。
(十五)组织协调落实移交地方的离休退休军人、符合条件的其他退役军人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住房保障工作,以及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局、社会保险等待遇保障工作。
(十六)组织实施并负责伤病残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和抚恤工作。承担不适宜继续服役的伤病参军人相关工作。负责军供服务保障工作。
(十七)组织实施并落实全县拥军优属工作。负责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和军属优待、抚恤等工作,负责国民党抗战老兵等有关人员优待政策的落实。协助部队做好征兵工作。
(十八)负责烈士及退役军人荣誉奖励、军人公墓管理维护、纪念活动等工作,依法承担英雄烈士保护相关工作,申报我县拟列如全国重点保护单位的烈士纪念建筑物名录,总结表彰和宣扬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工作单位和个人先进典型事迹。
(十九)监督检查退役军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开展退役军人权益维护和有关人员的帮扶援助工作。负责退役军人信访工作。
(二十)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安全生产监督和应急处置工作。
(二十一)完成县委、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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