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贡觉县城镇供水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贡觉县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规范贡觉县城镇供水、用水管理秩序,保障饮用水水质安全与供水稳定,维护供水单位和广大用水群众合法权益,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我县结合县域实际修订出台《贡觉县城镇供水管理办法》。为便于各界准确理解、全面把握政策要求,严格遵照执行,现将办法核心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贡觉县域城镇范围逐步扩大,用水需求持续增加,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并存,为补齐管理短板、规范供用水秩序、保障饮水安全、推进节约用水和生态文明建设,进一步厘清部门、企业及用水主体权责,特出台本办法。本办法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城市供水条例》《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西藏自治区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条例》《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等国家及自治区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编制,确保内容合法合规、符合本地管理实际。
二、政策创新
《贡觉县城镇供水管理办法》在严格贯彻落实国家及自治区关于城镇供水管理相关法规的基础上,结合贡觉县实际细化了多项实操措施:一是明确“家庭生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无需申请《取水许可证》但需备案登记”,既符合法规要求,又简化了农村居民少量取水流程;二是规范消防用水管理,明确“城镇消防、环卫、绿化等用水可与供水企业协商核定水费”,兼顾公益用水需求与供水企业运营实际;三是细化供水设施维护责任,区分“公共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统一维护、用户自建设施可自行或委托维护”,避免责任推诿,保障设施运维效率。
三、《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7章36条,围绕“供水管理、用水管理、工程建设、设施维护、监督处罚”全链条,明确各方责任与操作规范,核心内容如下:
(1)总则(第1—5条)。明确《办法》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城镇规划区内供水单位及用户)、城镇供水定义(公共供水与自建设施供水)、水资源优先保障生活用水原则,以及县水利局为主管部门、多部门协同的管理机制。
(2)供水管理(第6—14条)。规范供水企业资质(需取得《取水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水质检测(定期按国标检测,卫健部门监督)、水压保障、停水通知、水表校验、水价制定等要求,保障供水服务质量。
(3)用水管理(第15—21条)。明确用户接水申请流程、计划用水与节约用水要求、水费计量与缴纳(逾期加收滞纳金、拖欠可停水),并列出“擅自改装供水设施、盗用公共供水”等6类禁止行为,规范用水秩序。
(4)供水工程建设(第22—26条)。要求供水工程使用合格材料、由具备资质单位设计施工,明确竣工验收(住建部门组织)、水表安装、消防设施安设与维护责任(供水企业维修、消防部门管理)等条款。
(5)供水设施维护(第27—30条)。划分设施维护责任(公共设施由供水企业负责,用户自建设施可自行或委托维护),禁止擅自改动供水设施,要求建设工程开工前查明管网情况并采取保护措施。
(6)罚则(第31—34条)。针对供水企业(如水质不达标、擅自停水)、用户(如盗用供水、违规连接管网)、破坏设施者及管理工作人员,明确不同情形的处罚措施(罚款、停业整顿、治安处罚、刑事责任等),强化制度刚性。
(7)附则(第35—36条)。授权县政府制定实施细则,明确《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核心工作原则
本办法立足县域供水实际,结合法律法规要求,全流程贯穿五大管理原则,覆盖供水、用水、工程建设、设施管护等各个环节。
1.民生优先,保障基本。水资源调配优先保障城乡居民生活饮用水,在此基础上统筹社会运转、产业发展用水,坚守饮水安全底线,保障水量、水质、供水稳定性。
2.统一规划,统筹发展。城镇供水纳入城镇总体规划,兼顾短期建设与长远发展,对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实行一体化统筹管理。
3.计划用水,厉行节水。全面推行计划用水、定额管理,鼓励循环用水、一水多用,提升水资源利用效率,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4.依法监管,分工协同。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主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卫健、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各司其职,形成联合监管体系。
5.规范运营,权责对等。明确供水企业、用水单位及个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经营、收费、设施使用等行为,平衡各方合法权益。
五、适用范围与概念界定
(一)适用地域与管理对象
1.地域范围:适用于本县城镇规划区,具体包括县人民政府驻地、具备集中供水条件的各乡镇人民政府驻地。
2.适用主体:上述区域内所有用水单位、居民,以及从事供水经营、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均需遵守本办法。
(二)供水类型界定
1.城镇公共供水:自来水企业依托公共管网及附属设施,向单位、居民提供生活、生产及建设用水。
2.自建设施供水:用水单位自建供水设施,主要为本单位内部提供用水。两类供水统一纳入监管范畴。
六、重点条款解读
(一)供水管理要求
1.资质与取水管理:供水企业必须取得取水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供水企业资质证书,并完成市场登记后方可经营。取用地下水的自备水源单位需依规办理取水许可;家庭、畜禽少量取水无需办证,但必须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水质与人员管理:供水企业需按国家标准定期检测水质,卫健部门负责监督检验。供水从业人员须建立健康档案、定期体检,患有传染性疾病人员不得直接从事供水作业。
3.供水服务规范:供水水压、供水连续性需符合国家标准。因施工、维修停水,需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突发事故停水,应边抢修边告知,并及时上报主管部门。
4.水表与水价管理:供水水表需保证计量准确,用户可申请水表校验。供水价格执行“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产经营用水合理计价”原则,严格按照自治区及本县核定标准执行,用户遇违规收费可向主管部门投诉。
(二)用水管理规范
1.用水接入管理:新装、改装供水设施须向供水企业书面申请,由具备资质单位施工。用水大户实行计划供水,用水量经供水企业核定后,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计量与缴费规则:用水一律实行水表计量收费;水表故障分情形核定用水量,严禁估费。用户需在收到水费单10日内缴费,逾期加收滞纳金;拖欠水费超20日,供水企业经批准可暂停供水,用户缴清费用后24小时内恢复供水。
3.禁止性行为:明确八大类违规行为红线,严禁擅自改动公共供水设施、私接管网、将有毒有害管线与公共管网连通、私装水泵抽水、盗用转供自来水等行为。
4.特殊用水管理:城镇消防、环卫、绿化、市政等公益用水,由供水双方协商核定水费。
(三)供水工程建设管理
1.建设标准:供水工程必须使用合格管材、设备,设计与施工单位须具备相应资质。
2.竣工验收:工程完工后提交全套竣工资料,经住建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通水;施工涉及道路、公共设施“损毁”的,需提前办理审批手续。
3.分表与水表管理:生活、生产用水原则上分表计量,暂无法分表的需报备主管部门;水表安装严格按照审批图纸施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4.消防设施管护:消火栓由供水、消防部门共同布设,消防部门负责日常管理维修,运维经费从城市建设维护费中列支。
(四)供水设施维护管理
1.管护责任划分:公共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统一管护;用户自建设施由产权人自行维护,或委托供水企业有偿管护,全程接受主管部门监督。
2.设施变更与保护:严禁擅自转让、改装、拆除供水设施。因工程建设确需改动的,须经水行政、规划部门审批,并落实防护措施。施工单位开工前需查明地下管网情况,制定专项保护方案。
七、法律责任与处罚标准
本办法第六章明确了不同主体、不同违规行为的处罚类型、罚款区间及处置方式,处罚标准清晰、分级分类执行。
(一)供水企业违规处罚
针对自来水供水企业、对外供水的自建设施供水企业,出现水质不达标、擅自停水或未履行停水告知、未按规定检修设施三类行为,由供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责令停业整顿。
(二)用户及其他主体违规处罚
存在擅自改动供水设施、盗用转供用水、违规接驳管网、私装水泵抽水、损坏供水设施等七类违规行为,实行分档处罚:
1.违规行为已制止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2.情节较为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对责任单位暂停供水。
(三)涉治安、刑事类处罚
1.偷窃、故意损毁供水设施,或阻碍管理人员依法执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上述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公职人员责任追究
供水管理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实施要求与工作提示
1.细化配套细则:各乡镇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保障制度落地执行。
2.强化宣传引导:面向企业、群众普及供用水规则、禁止行为及法律后果,引导依法用水、节约用水、爱护供水设施。
3.加大日常监管:各职能部门常态化开展巡查、水质抽检、执法检查,及时排查各类安全隐患。
4.完善应急机制:供水企业健全停水、管网故障、水质异常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严格落实应急抢修、停水告知要求。
九、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正式发布之日起施行,全县城镇范围内所有供用水活动均遵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