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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70年来西藏宗教工作回眸

2019年10月25日 05时5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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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澜壮阔七十年 翻天覆地新变化

——新中国成立70年来西藏宗教工作回眸


宗教工作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具有特殊重要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党根据具体国情,在宗教领域制定了一系列方针政策,为宗教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指导和遵循。自治区党委、政府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宗教政策,并结合西藏实际,不断加强和创新寺庙管理,宗教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积累了丰富经验。回顾近70年来我区宗教工作的成功实践,总结提炼宗教工作的宝贵经验,对进一步做好宗教管理工作,推动新时代西藏长足发展和长治久安具有重要意义。


新中国成立前西藏宗教的基本情况

新中国成立以前,西藏一直处于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度。寺院拥有大量土地、牧场等财产。不少上层僧侣还拥有大量庄园、草场以及大部分生产资料。僧侣的专属财产管理机构和私人侍从组织更是屡见不鲜。


在西藏占优势地位的格鲁派寺院集团不仅具有行政、民政、宗教、军事、司法、经济、管理等特权,而且上层僧侣操纵西藏地方政府,并以法令的形式规定,西藏地方各级官吏一律僧俗并用,三大寺等对属寺有委派堪布、管理属寺一切事务权力。


寺院僧侣社会地位较高。西藏地方政府从法律上要求保护宗教,重视僧尼的宗教职业;肯定僧尼的社会地位,西藏法典“杀人命价律”中明确僧人的命价一般都在社会中层以上;维护僧尼的经济利益,对僧尼的财产从法律上给予特殊保护;僧尼享有一定特权,上层僧侣直接掌握着寺院的经济和宗教权力。


僧尼之间存在等级差别。僧尼在寺院里所属的等级决定了他们生活上的差别。一般来讲,僧尼在寺院的地位与各自家庭的社会地位相一致。贵族世家子弟在寺院属于上层宗教人士,掌握寺院各种实权。贫苦僧人在寺院中有繁重的差役负担,无偿从事寺内各种体力劳役。


总之,新中国成立前,被封建领主控制利用的藏传佛教,其寺庙和僧尼生活在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下,无不体现着压迫与被压迫、剥削与被剥削的阶级关系。


新中国成立以来西藏宗教工作的成功实践

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新中国成立初期,西藏宗教工作方面主要体现在宗教制度依然保留延续旧有制度和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两个方面。一是党和政府在西藏坚持“慎重稳进”的方针,没有过早实行民主改革或土地改革,在封建农奴制下,藏传佛教依然保留着政教合一制度。二是1951年签订的《十七条协议》,明确规定实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尊重西藏人民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中共西藏工委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寺院、宗教设施以及宗教文物等,关心爱护宗教界人士,注重发挥爱国宗教界人士在革命和建设中的特殊作用。


民主改革时期的寺庙改革

寺庙在旧西藏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是封建农奴制度典型的代表。废除寺院的封建特权,打破压迫和剥削制度,建立民主管理制,对维护国家统一、巩固人民民主政权具有重要意义。新兴的人民政权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坚持“政治统一、信教自由、政教分离”方针,在寺庙开展以“三反”“三算”为主要内容的民主改革。


一是区别对待有无参加叛乱的寺庙和僧众;二是团结群众和爱国宗教人士;

三是建立寺庙民主管理体制。


改革开放时期宗教政策的恢复和贯彻

改革开放时期是西藏宗教工作全面恢复和发展的时期。自治区党委、政府认真执行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全区广大僧尼和信众的宗教信仰自由得到充分尊重和保障。


宗教事务管理的法治化是西藏宗教工作的重要内容,对建立正常的宗教秩序、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西藏自治区加快了宗教立法工作,提出宗教事务要依法管理,将宗教活动的开展逐步引导到爱国爱教、团结进步的轨道上来。


西藏宗教事务法治化建设的不断完善,保护了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制止和打击了利用宗教尤其是藏传佛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为宗教正常秩序的建立、宗教活动的正常开展提供了法律保障。通过对藏传佛教寺庙的管理,使藏传佛教事务进入有法可依的时代。


21世纪初西藏寺庙管理的加强与创新

寺庙管理机制不断健全。自2011年自治区加强与创新寺庙管理以来,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坚持依法管理、民主管理和社会化管理相结合,制定出台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制度措施,建立一套新型宗教工作体制机制,使整个寺庙的管理体制顺畅规范。


寺庙僧尼修行和生活条件得到极大改善。自治区党委、政府不断加强对寺庙和僧尼的服务保障,深入贯彻落实利寺惠僧政策,通过民生关怀不断解决僧尼和寺庙的实际问题,寺庙僧尼的修行和生活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新中国成立以来西藏宗教工作的经验启示

坚持党的领导

牢牢把握党对西藏宗教工作的领导权

坚持党的领导,牢牢把握藏传佛教工作主动权。党的领导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根本保证。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要求。


坚持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

藏传佛教工作的良好开展必须以法律法规为依据,这是正确处理藏传佛教各种问题的根本途径。一方面,加强藏传佛教法治化管理。另一方面,要引导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增强法治意识,尊法守法。


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维护国家安全

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是我国宗教界处理对外关系的基本原则,是宗教领域维护民族独立和国家主权的必然要求,也是保障宗教事业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西藏在宗教事务管理上,必须坚持独立自主自办。


坚持爱国统一战线,做好信教群众引导工作

宗教工作从本质上讲是群众工作,做好信教群众工作是西藏宗教工作的根本任务。信教群众是我们党长期执政的群众基础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积极力量,在我国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和影响。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在政治、经济上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在国家社会政治生活中具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我们应把能不能将广大信教群众团结在党和政府周围作为评价宗教工作成效的标准。为西藏宗教工作能够顺利开展,我们要牢牢坚持凝聚人心的原则,做到政治上团结、信仰上尊重,维护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帮助他们解决生产、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增强他们的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制意识,建立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把人心和力量凝聚到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上来。


新中国成立70年来,党的宗教工作在西藏得以顺利开展,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新时代,西藏宗教工作仍会面对新的问题、新的挑战。我们要牢牢把握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权,坚持党的宗教政策,妥善处理好西藏宗教问题,积极引导藏传佛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确保西藏宗教工作持续顺利进行。


(作者单位:西藏社科院宗教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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